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隐秘的角落》之不隐秘的法律问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一起爬山吗?”成为最近爆火的网络聊天语言,出自一部悬疑网剧《隐秘的角落》。我们还是三句话不离本行,观剧不忘普法,来带大家看看这部剧中隐藏的刑事法律问题。
 
  01
 
  校园暴力?——同学拿球故意砸朱朝阳的头
 
  因为没有造成朱朝阳轻伤,不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等。此外,由于根据剧中情节推测这些同学年龄不满十四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也很难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这类“准校园欺凌”行为。
 
  02
 
  “一起爬山吗?”——张东升将岳父岳母推下山崖
 
  张东升将岳父岳母推下山崖摔死,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剧中已经铺垫,张东升和妻子徐静夫妻关系不好,岳父母也不是很喜欢他,其带岳父母爬山,假意为其拍照,实际是为了将老人推下悬崖,其主观上有追求岳父母死亡的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将岳父母推下山崖的行为并致两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03
 
  朱朝阳等人拿着杀人录像威胁张东升,索要30万
 
  在张东升带岳父母爬山的当天,朱朝阳、严良、普普三个小伙伴也在山上游玩,偶然拍到了张东升杀害岳父母的全过程。但为了救普普患病的弟弟,三个孩子商量后以将录像视频交给警察为要挟,向张东升索要30万,他们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个孩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孩子偶然拍摄到了张东升杀人的证据,本来他们应该及时将犯罪证据交给警察,这也是他们的义务,但他们却以此为要挟,利用张东升害怕被抓的心理逼迫其交出30万元的行为,事实上就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是从剧情来看,三个孩子均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特定罪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朱朝阳、严良、普普三人不满十六周岁,且行为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犯罪,不予刑事处罚,但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04
 
  王瑶散播朱朝阳和周春红是杀人犯的言论并当街殴打朱朝阳
 
  朱晶晶死后,其母亲王瑶在警方调取的监控中看见朱朝阳也在少年宫出现过,就认为是朱朝阳或是他的母亲周春红杀害了自己的女儿。为此,王瑶找到朱朝阳后,不仅当街殴打、辱骂朝阳,还在在他家附近的街道及墙上贴满了“杀人凶手”的告示,并到朱朝阳母亲工作的景区里,用广播向大家说周春红及儿子系杀人犯。王瑶痛失女儿的心情能够理解,但是她的行为有可能也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坏、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王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自己的主观臆断,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并辱骂朱朝阳,引来路上及附近商户多人围观,情节恶劣,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