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山东法制传媒网:(赵嘉雯)未经批准在网上进口药品,转到线下药店销售。近日,吉林省通化县某药店被判处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药店员工宁某、丁某犯销售假药罪,但有自首情节,且销售假药行为未造成伤害和严重危害后果,被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通化县某药店在宁某、丁某担任店长期间,经与其他股东商议后,从网上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买了760盒应当批准才能进口的药品“舒筋健腰丸”,并在店内以每盒59元的价格销售668盒,销售金额39412元。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涉案药品按假药论处。案发后,被告人宁某、丁某如实供述其从淘宝上购入过“舒筋健腰丸”,虽然明知该药没有生产许可和国药准字号,不具备药物治疗功能,但是利润高,经过股东同意后,就购入了该项药品760盒。
经审理查明,该药店为多名股东控股,并召开过股东大会,销售假药为多名股东一起商议共同决定,可以认定本案系单位集体决策,应当认定单位犯罪,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通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通化县某药店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药店员工宁某、丁某犯销售假药罪,但有自首情节,且销售假药行为未造成伤害和严重危害后果,被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温馨提示:在各种微商、假药横行之际,药店卖假药,可谓防不胜防。如果怀疑自己购买了假药,请即刻停止服用,保留证据,并及时投诉至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直接报警。(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