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杨蕾)白发人送黑发人会给家庭带来悲痛,随之而来的继承事宜也是麻烦不断。关于代位继承,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是这样判的……
原告朱某的父母早年离异,朱某的父亲朱某二于2013年去世。朱某二去世时法定继承人为朱某及朱某二父亲朱某一(朱某二母亲于2008年已离世)。2015,朱某一去世(朱某一除朱某二外还有其他三名子女),朱某二去世后,其公积金账户中留有二万余元,朱某多次去公积金管理处要求领取该笔遗产,但公积金管理处要求所有继承人均到场方可领取,由于其他三名子女无法到场领取,无奈之下朱某起诉至二道江区法院,要求分割其父亲(朱某二)的公积金余款。
那么朱某二的公积金应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项“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013年朱某二去世,继承人应为朱某和朱某二的父亲朱某一,每人分得一半余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朱某与朱某一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2015年朱某一去世,因朱某二早于朱某一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告朱某应为代位继承人,故朱某一的继承人为朱某一的三名子女及朱某。本案中,朱某一继承朱某二的一半余款,由上述四名继承人各分得四分之一。最终法官判决朱某可继承朱某二公积金账户中50%的份额,同时可代位继承12.5%的份额,总计62.5%的份额。(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