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可退回!?刷出去的“火箭”还能要回来!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智能手机的普及,用手机看直播、玩游戏的人群逐渐低龄化。各种各样的网红直播不仅吸引了成年人,不少低龄孩童也愿意“一掷千金”,打赏主播,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愈演愈烈。那么对于一些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较大额充值并进行打赏的行为有效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最高法解释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最后,法官要提醒大家,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银行账号密码、身份证等信息。在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适度自主权的前提下,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范互联网风险。(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