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为饮酒过度而意外致伤或者致死,从而引发生命权、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在基层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
今天通过下面这个案例和大家说说关于“喝酒”的那些事。
案情简介
芦某与同伴张某、邬某、葛某到KTV唱歌,芦某中途离开歌厅到该KTV院内缓台抽烟,不幸临空跌落,随后其同伴等人在该KTV缓台下面的道路上发现了已经死亡的芦某。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及提取痕迹物证显示,死者芦某从KTV车库上方的铁栏杆处坠落。经尸体检验及分析报告得出结论,死者芦某应是独步行至护栏区域坠亡,死因符合颅脑重度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难道这起意外死亡事故就这么结束了?
No No No
情况远比你想象中复杂的多
芦某的父母以缓台栏杆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将KTV的开发公司与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其儿子死亡的赔偿责任。
然而,庭审期间,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争议焦点集中于:一是芦某的过错程度,二是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比例。案件一度僵持不下,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原告认为被告建设的缓台未达到规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致使其儿子跌落造成死亡,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开发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死者本人严重醉酒缺乏行为能力所致以及喝酒同行人未尽照顾义务,其死亡后果与本公司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栏杆高度未达施工规范要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部分原因,也应当是栏杆的施工方建设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此次事故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建设公司认为死者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设施不属于自己方。栏杆高度是按照开发公司的要求建设的,并且经开发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芦某的死亡与该公司没有关系。
那么,面对争议焦点,法院应该如何裁判?
小伙伴们
搬上小板凳
坐好了
下面法官有话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开发公司认为其图纸设计栏杆1.1米高度是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但结合公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来看,铁栏杆的高度仅为54厘米。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第2项:“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的规定,涉案栏杆顶端到车库地面高度,经公安机关现场确认为4.28米,因此涉案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米,而涉案栏杆高度为54厘米,未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存在缺陷。且该涉案工程已经开发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其作为开发商,具有过错,该项过错与本案坠落事件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因此,开发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建设公司是在开发公司及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情况下采购栏杆施工的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芦某系成年人,且事发时大量饮酒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缺乏行为能力,是坠落身亡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温馨提示:
酒逢知己千杯少
饮酒要有度
健康要重视
生命要珍惜。(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许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