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陈某、邱某本事同乡,两人关系较好,一直保持联系。16日,邱某通过微信向陈某借款“我有个项目,手头钱不够,找你周转两三万,22号给你。”于是,陈某通过转账方式向邱某支付了2万元。但22日后,陈某多次向邱某催款,邱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因邱某迟迟不肯还款,陈某遂将邱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借钱给邱某虽然没有打借条,但是陈某和邱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的沟通借款及多次催套款项的经过,并且陈某可提供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的微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所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贷款事实确实存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邱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印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一下三个方面:首先就是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造假篡改非常容易,大家在整理这样的证据的时候,最好采用录屏的形式,不要随意截取自认为有用的信息。再就是关联性,可以通过朋友圈、聊天记录、共同朋友来证明微信里这个人就是你诉讼的人。最后就是你借给他的钱一定要具有合法性。
小伙伴们,听了这么多,如果你微信、支付宝借出去的钱还有没要回来的,那么行动起来吧。让聊天记录为你作证!(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