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共同财产的认定张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子女七人。张某与孙某婚后在青岛市即墨区有房屋一处,2018年10月该房拆迁,张某获得拆迁货币补偿款(含搬迁补助费等)共计84万余元。张某与孙某的三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得知父亲张某将该房拆迁货币补偿款全部领取后,多次索要钱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即墨法院依法确认此房屋的拆迁所得货币补偿款84万余元,并认为其中50%份额系其母孙某的遗产,三个子女应各享有孙某遗产的八分之一的继承份额,即每人5万余元。
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系其在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孙某遗产时,应当先将涉案房屋50%份额分出归张某所有,剩余50%为孙某应当予以分割的遗产。而拆迁补偿款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共计2万余元应归房屋实际居住者张某所有,不作为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予以分割。因此法定被继承财产应为81万余元的50%,即40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子女张六和张七自愿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兄长张五,即墨法院予以采纳,故由张五继承孙某遗产的八分之三份额。
即墨法院作出判决:被继承人孙某所有的一处房屋的50%份额拆迁所得费用,由丈夫张某和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为5万余元,由张五继承八分之三份额为15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本案在分割孙某遗产时,应当先将涉案房屋50%份额分出归其丈夫所有,剩余50%为孙某应当予以分割的遗产。(作者:山东省即墨人民法院 兰梦梦 隋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