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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被高压线电击致残,责任应如何承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王九洲)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执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施工过程中被电击致残的张某某,拿起法律武器,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系常见的农村建房包工头,2017年底,李某某承建了徐某某的房屋。张某某受雇于李某某,按照李某某的安排,在该工地从事钢筋工及杂工。12月23日,在张某某拉钢筋时,不慎将钢筋触及到该建筑上方的高压电线,导致张某某被高压线击伤。受伤后,张某某在驻马店159医院住院治疗51天,支付医疗费近8万元。后张某某的伤残经有关机构鉴定为二级伤残,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关于张某某因伤残所造成的的损失,当事人各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某无奈之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后查明,在徐某某房屋建造过程中,某电业公司发现有安全隐患(且该建筑系在基本农田上建造,属于非居民区),遂安排工作人员向徐某某下达了事故隐患通知书。要求徐某某停止建房或拆除,否则发生了安全事故,后果自负。该通知书由徐某某家人签收后,徐某某并未停止施工。但在该通知书下达后,某电业公司后来又为徐某某接通了该施工工地的电线线路,徐某某的房屋也得以继续施工。还查明,李某某从事建筑行业,并无相应的资质。
 
  审理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了各方的诉辩意见。张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徐某某、某电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251031.81元;李某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责任,且自己已经垫付部分医疗费,不应再赔偿张某某损失;徐某某未发表答辩意见;某电业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张某某因伤致残的责任应有原告自己、房主和包工头三方共同承担。此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各方的诉辩意见,查明张某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72万余元,依法判令雇主李某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徐某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某电业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1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自己也承担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电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电业公司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在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其余被执行人也与张某某签订了和解执行协议,目前正在分期分批履行过程中。
 
  在农民自建的包工队中,由于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不规范,安全措施无保障,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事故的悲剧时有发生。当事故发生时,受害者该如何维权、事故责任如何分担?笔者今天在这里简要分析一下。
 
  法官释法说理:
 
  首先,为了自己切身的安全起见,施工的工人一定要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按照安全作业规范施工操作。作为雇主,不仅要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更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房主应选任有资质的施工方,监督安全施工并积极为施工人员提供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作为电业服务部门或者其他职能管理服务部门,也应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现场,应按相关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监督或者强制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该职能服务或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也应对过错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当安全事故发生时,首先各方可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当各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划分各方的责任承担,依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