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张小瑞)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赵某、周某均系未成年人,随父母到于某家参加家庭聚会,在于某家中烤串,周某吃完串随手将穿串的竹签子向后扔,竹签刺中赵某眼部,致使赵某眼部受伤,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评定为九级伤残。周某的监护人因中途离开,事故发生时不在事发现场。
法院裁判观点:
赵某眼睛受伤系周某扔竹签所致,故周某应当对赵某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带领周某参加家庭聚会的监护人在本院询问是否对周某进行安全告知时,表示其不在事发现场。在参加家庭聚会中途离开,故本院认定周某的父母未对周某进行安全教育,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其未能充分观察身边环境而丢掷竹签子,扎伤赵某。因此,周某的父母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周某的父亲周某某、母亲范某立即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周某某、范某对本判决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法律之所以规定父母的监护职责,一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督促父母教育、保护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免受伤害,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出于消除未成年人对外的危险性,因为未成年人性情不稳、爱打闹,或者超出成年人的理性判断和理性做法会使原本不存在危险的社会行为带有危险性。本案中即是如此,赵某和周某随父母参加家庭聚会吃烤串是不具有危险性的社会行为,在此情况下,父母并无严格的安全教育等监护职责,但因为烤串的竹签子是尖锐物品,如使用或者处置不当,容易给他人带来危险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安全教育及管护职责在于限制自己的子女在安全范围内处置竹签。本案当中周某的父母未对周某进行安全教育义务,属于未尽监护职责,对赵某所受伤害周某父母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