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原审庭审未出庭、未质证,是否影响原审裁判的效力?”、“什么是能够进入再审程序的‘新证据’?”……接下来,我们来逐一探讨并回应众多当事人的上述疑问。
1. 原审庭审未出庭、未质证,是否影响原审裁判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的抗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可知,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后进行缺席判决且判决的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影响。
2. 什么是能够进入再审程序的“新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
第三百八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二)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 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可知,可以进入审查监督程序的“新”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针对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或已发现的证据,均应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给原审法院进行质证,若是因主观原因怠于出庭质证,则无法进入审查监督程序。
法官提示: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对抗式庭审的好处是可以在原被告充分举证、质证中趋近还原事实真相,但若是一方怠于行使其诉权,那么法律也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