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为了提高对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法治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持司法权威,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制度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中。
一、涉诉信访依法终结评查程序的背景环境
在涉诉信访机制不断完善、健全的体制下,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上访事件仍不断出现,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促进信访有序化,减少信访人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现象,信访终结评查制度应运而生,使涉诉信访依法终结评查程序规范化、法治化。
二、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评查案件范围
(一)刑事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者申诉审查驳回申诉,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结论的刑事案件。
(二)民事、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再审审查作出生效法律结论或者超过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或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法律监督决定的,或者支持法律监督决定后,人民法院又经再审或再审审查人作出生效的法律结论的民事、行政案件。
三、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评查的意义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评查制度,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信访终结评查案件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公开听证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逐级审查报送至最高院,努力把相关工作做细、做实、做深,严格落实办案程序,严把每一关口,做到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纠纷化解工作到位,使信访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应有的“温度”。
涉诉信访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涉诉信访终结评查制度作为信访案件的导出机制,在解决群众问题、化解缠闹访、节约司法资源、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的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李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