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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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在法律适用中的范围,具体包括: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下面我们来聊一聊,电子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帮你要钱!
电子聊天记录通常包括: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各购物平台的购物聊天记录。
(1)首先要明确聊天双方的身份,因为一般用载体聊天时使用的都是昵称,即便使用的真名真姓,也需要进一步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证明。可以通过搜索对方电话再进入聊天页面来明确对方身份。
(2)在进行电子聊天记录证据收集时,应当使用准确用语,避免含糊不清的问答及威胁恐吓或是诱导式提问,否则会导致收集的证据因上述原因被法庭不予采纳。
(3)收集的电子聊天记录要完整,不能断章取义,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
(4)“微信借条”这一类的文字记录证据,可以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的方式提取与固定。注意借款时尽量避免使用红包形式。因为红包形式不显示交易金额,举证还需其他证据辅助证明,而使用转账方式,不仅显示金额还可以对转账注明文字用途。
(5)对于语音形式聊天记录,普通话的语音可以通过手机翻译或者直接导出提取。但要注意的是,必须确定说语音者的身份。
(6)视频形式的聊天记录,一般采取固定的形式是自行拍摄,但要注意尽量不使用转载或不知道出处再或有后期编辑痕迹的视频。
(7)要注重此类证据的保存,慎用手机中的“垃圾清理”功能,也不能单一依赖网上云端保存!
网友表示:“你可以选择不回消息,但你发的文字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下能明白了吧!
只有电子聊天记录一样能帮你起诉要钱!(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