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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西游记》,孙悟空被告上天庭竟因犯了勒索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西游记》是我国四大名著之一,流传甚广。许多经典桥段像大闹天宫、三打白骨精等,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在故事开篇有这么一段——孙悟空到水晶宫向龙王求取定海神针作为武器。
 
  孙悟空带着神针走后,龙王就上天庭向玉皇大帝告状,说“近因花果山生、水帘洞住妖仙孙悟空者,欺虐小龙,强坐水宅,索兵器,施法施威......“
 
  这里的“索”,即索取、索要之意。而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就是“勒索”。也就是龙王们指控孙悟空犯了勒!索!罪!
 
  在看孙悟空是不是构成勒索犯罪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勒索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白了,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触犯这一法律的重点是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了解了上面的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孙悟空的行为是不是就是敲诈勒索呢?
 
  在孙悟空初到东海龙宫寻宝时,对东海龙王很客气,语气也很诚恳:“久闻贤邻享乐瑶宫贝阙,必有多余神器,特来告求一件。”
 
  那么,龙王又是什么心态呢?
 
  书中如此描写:“龙王见说,不好推辞,即着鳜都司取出一把大捍刀奉上。”
 
  也就是说龙王其实是因为磨不过面子,遂答应了孙悟空的要求,并不是因为恐惧和受到胁迫。
 
  即使最后送出定海神针,也是抱着“且送与他,凭他怎么改造,送出宫门便了”的心态。显然不符合”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一对勒索的描述。
 
  所以,至少在如意金箍棒的获得上,孙悟空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的。
 
  同时在经典动画片《大闹天宫》中,导演也为这段故事增加了不少有趣的剧情。其中有一段是老龙王将金箍棒赠送给孙悟空后,看到金箍棒大放光芒神妙无双时起了贪心,想要拿回金箍棒的剧情。
 
  那么在这里,龙王有没有权利要回金箍棒呢?
 
  在我国民法中对于赠与撤回是有相关规定的,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撤回被称为任意撤销权,它要求: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以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老龙王赠与孙悟空的金箍棒当然不具备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也没有经过公证,但金箍棒是一件动产,动产的产权转移以交付为要见,也就是说当孙悟空拿到金箍棒的时候他就已经获得了金箍棒的所有权,老龙王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
 
  当然,除了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条款还规定了一种法定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龙王是否具备这三项事由呢?
 
  显然也是不具备的,首先在这个时候孙悟空并没有伤害赠与人,对老龙王也没有赡养义务,而老龙王对于孙悟空的赠与更不是附条件赠与。
 
  所以既然无法撤回赠与,孙悟空拥有金箍棒的所有权就是合情合理,老龙王上天庭告状真是冤枉了我们的美猴王。
 
  而且......神针明明是大禹留下的,那么龙王是不是无权处置呢?
 
  这件事咱们下回书再给大家说道说道。(作者: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法庭 陶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