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千小心万小心,签合同你一定要小心,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亲身或听说过一些“合同坑”,
现在,让我们一起走进案例去看一看。
案例一: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核对对方身份
原告赵某向法院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与被告某信用社签订的两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书》无效。原告诉称签订这两份合同,原告不知情,也没有亲自与被告签订合同,更没有领取借款。后原告提出文检鉴定申请。经司法鉴定中此乃出具鉴定意见为:两份合同中“借款人(签字并盖章)”处的“某”签名字迹均不是赵某本人所写。
法院裁判观点认为,虽然两份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借款人姓名、身份信息均为赵某,但赵某未在合同上签字,某信用社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实际领取了借款。可以认定原告并无与被告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与被告未依法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并非涉案合同的真实借款人,该借款合同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系某信用社在未明确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将赵某认定为该合同的借款人,故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企业经营中,涉及到签订合同的,一定要充分考虑对方主体资格、信用状况、核对对方当事人身份等关键信息,如:企业公章与合同所列的名称是否一致,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人是否出具了有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超越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等,以便减少风险。
案例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及时形成债权确认文件
原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某合作社给付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款514670元。农业生产资料的收货方式有提货、捎货、送货等不同方式接收,经双方核对被告在送货单、销货清单、销货票据签字确认的货款价值为429855元,对未签字的票据,被告不予认可。
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原告诉求价款计514670元,其中部分票据无被告方签字,被告对其接收货物不予认可,通过庭审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亦无法确认被告接收货物以及货物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故对无被告签字的票据不予采信,判决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资料款人民币429855元。
企业经营中,一旦签订合同,必须要注意依约履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结算时,由合同约定的对方或对方委托的代理人或结算人签字(注明账目已核对,数量已核对,情况属实等字样),及时确认债权文件,以免发生纠纷。(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