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非“订金” 违约应担责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碁山镇成功化解一起因合同履行违约引发的矛盾纠纷
山东法制传媒网:(仝永俊)近日,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碁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矛盾纠纷,平息了当事人的纷争,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碁山镇大庄坡村的孙某从事树木收购生意,2018年初,购买本镇前战村战某一批杨树,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32000元,孙某付定金2000元,合同签订时约定待3个月上级补贴到位后孙某方可伐树,但直至2018年底,战某都未通知孙某杀树,2019年6月,战某在未通知孙某的情况下,又将这批杨树卖给他人,并且拒不退还定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孙某无奈之下,手持买卖合同来到碁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要求战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礼道歉。镇调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纠纷经过,仔细分析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认为战某违约事实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调委会工作人员随即找到战某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的“定金”非“订金”,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第89条、《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在孙某要求战某双倍返还定金,法律是支持的。
经过工作人员的明法析理,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服从调解。工作人员又找到孙某做工作,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能妥善处理纠纷,最终经过调解,战某退还孙某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司法局碁山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