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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民事债务可依法维权,私自扣押应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王九洲 侯昱诚)现实中,当面对如何追讨合法债务时,有人会采取扣押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并因此引发一系列纠纷。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依法判令田某某向张某某夫妇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259264元。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2013年,毛某某取得了新蔡县某乡镇的一段公路,本案原告张某民夫妇在毛某某的该路段上施工。2013年6月29日下午,在张某民夫妇在修路工程结束后,因与毛某某的经济纠纷,田某某夫妇私自将张某民夫妇所有的一辆轮式装载机、一辆厢式货车及车内柴油发电机及其他修路施工设备予以扣押。
 
  此后张某民夫妇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某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本院依法支持了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因被扣车辆未找到,对车损及误工损失无法进行评估,一、二审均判决待评估后原告可再另行主张权利。此后,在返还财物的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部门于2018年9月3日找到上述被扣财产。关于因扣押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张某民再次向我院提起诉讼。
 
  立案后,我院充分听取了各方的诉辩意见。原告张某民夫妇要求被告田某某赔偿财产损失536799元;被告田某某等辩称车辆是因为原告长期拖欠油款(本院已另行判决毛某某向田某某偿还油款),原告也有责任,且原告的车辆已经报废,没有证据证明车辆从事营运、修路等,原告起诉也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的诉辩意见及相应证据,本院依法判令被告田某某夫妇向原告张某民夫妇赔偿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259264元。
 
  原、被告均未对该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即使是为了追讨合法债务,私自扣押他人的财物也是违法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私自扣押的,甚至可能构成相应犯罪。关于当事人合法债务的追索和维权,我国的《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均做了明确、具体的界定,当事人可依法起诉维权。
 
  同时,对于当事人未依法维权,通过私力救济途径,采取私自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给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赋予了受害者可以请求赔偿的权利,规定了侵权人应当向受害者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