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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 介绍人该不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王晓晗)
 
  案情简介:
 
  这天阿P接到了一份法院的传票,摸不着头脑的他仔细的看了一下诉状,告他的不是别人,正是在一个办公室共事多年的小明。平日里两个人关系很好,为什么要对簿公堂了呢?故事要追溯到两年前。
 
  阿P从上班开始就跟小明在一间办公室,两人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在一次聊天中,小明无意问阿P最近有没有赚钱的路子,想拓展一下副业。于是阿P把自己在网上认识的一位操盘手大咖的QQ号推送给了小明,告诉他这个人炒外汇很厉害,自己已经委托他炒外汇赚了近20000元。之后,阿P对这件事没有再过问。一天,阿P看到自己委托的操盘手给自己转账了5500元,经过询问才知道,操盘手接受了小明的委托,双方还签订了投资合伙协议,这5500元就是给阿P的佣金。但阿P认为自己只是个介绍人,跟他们之间的委托没有直接的关系,于是把钱退还给了操盘手。时隔两年阿P早已将此事忘之脑后,没想到小明却把自己和操盘手一起告上了法庭,原因就是小明发现账户里的钱都没了,认为是阿P和操盘手私下串通骗取钱财。面对小明的起诉阿P哭笑不得,作为成年人都应当知道投资有风险,现在就因为投资赔光了,就来找介绍人索要,还要给自己扣一个恶意骗取钱财的帽子,这也太不合理了。几年的同事情谊就这样瞬间崩塌了,因此在法庭上阿P也没有顾及多年的感情,当庭要求驳回小明对自己赔偿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被告操盘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小明赔偿损失20000元。
 
  以案释法:
 
  小明与操盘手虽签订了外汇投资合伙协议,但小明对协议所涉外汇账户的真实性、基本信息如账户余额、收益情况等均不掌握,双方的合伙协议不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在合伙协议履行过程中,操盘手掌握了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及资金调拨密码和银行卡U盾,对账户资金具有控制权,小明将投资汇入指定账户后,即将账户交由操盘手实际操作交易,且发生亏损,致使小明遭受实际损失,操盘手具有主要过错,应向小明予以赔偿小明作为合伙人,理应在投资前谨慎了解外汇交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交易风险,但其未作充分了解、未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即违规参与外汇交易,自身也存在过错。根据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双方过错比例为小明承担40%,操盘手承担60%为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阿P仅介绍原告小明与操盘手认识,对于双方签订、履行合伙协议均未参与,小明主张阿P与操盘手私下串通,造成其资金损失,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阿P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新疆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