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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中转包与转让如何认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日益增长,一方面反映出农民维权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广大农村地区对土地如何流转问题存在诸多认识误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农民朋友外出务工,就将老家的土地进行流转,但是因为欠缺法律知识,一旦引发诉讼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什么是转包?什么是转让?二者有何区别?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转包是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让是承包方经发包方村民委员会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给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对转包和转让进行比较,有以下三方面的区别:
 
  一、受让对象不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而转包土地时,受让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经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转包土地时,不须发包方同意。
 
  三、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同。转让土地时,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方也不得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受让方代替转让方履行承包经营权利和义务。转包土地时,转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方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当得到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流转的形式、期限等,免得以后空口无凭,造成不必要的纷争。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或者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的效力要优于未经登记的效力。(作者:云南大关县人民法院 王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