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升学季,警惕“学托”骗局!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许小军:员工被迫辞职 用人单位理应补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放】
 
  家住衡阳市珠晖区的吴洁,女,26岁。5年前被聘在衡阳市某通信公司工作。当年刚从学校毕业的她,怀着对生活美好的憧憬,带着自己心中的抱负来到了衡阳市某通信公司工作。从一个懵懂女孩到如今的一个真正的社会人,有过心酸、快乐、苦楚和欢笑。吴洁说,这份工作是她迈进社会的基点,了解生活的发源地。如今事件的发生无法让她再也无法安心工作。即使不舍,但也是无奈之举。
 
  2012年2月初,吴洁被经理安排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由于接受新的工种,吴洁每天都是从早上8点上班要一直干到晚上9点才下班。最开始的几天,她认为是自己因为对工作不熟才导致这样的情况。于是也就不放在心上。10天、15天过去了,她还是每天这样无穷无尽的干过没完,就才明白有时候能星期六也要被经理安排工作。一个月过去,吴洁原来这工种原来是由2个员工操作的,如今就她一人才会弄成没白天黑夜的。有人说,这是经理为了完成新的一年公司业绩的目标管理任务,特意把人员压缩了。也有人说这是公司惯用的“排人”手段,这样逼着你自己辞职。
 
  第2天,吴洁来到经理办公室申请增配人员,没有想到的是经理听后尽然说:“你不要找借口,爱干不干,不干就走,我人有的是。”当场吴洁就和经理理辩起来……
 
  月底,吴洁提出了辞职。
 
  【社会观点】
 
  当前企业逼迫员工辞职现象日趋严重,曾有关人士建议:设立“推定解雇制度”,即为了防止企业为迫使员工离开企业,使出“调换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等手段,突然地、单方面地改变雇员的基本工作条件,如果雇员不愿意接受而辞职,他或她等于被雇主变相解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既没有正当理由解雇,又没有提前通知,雇主要对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在《劳动法》中增设此制度,基于法律的预测和指引功能,企业此类行为将会减少,员工的职业稳定性将会增加。
 
  【法律观点】
 
  就本案而言,公司是明显有过错的。当然具体的说就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有违法使用管理制度,我们暂且不论是否公司已授权经理使用违法管理制度,还是经理刻意刁难员工,但现实的是劳动者因为经受不了公司长期的加班制度被迫辞职的事实。因此,这完全符合“逼迫”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可以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规定对于一个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多年的劳动者来说,放弃经济补偿金,本身是一笔不小的损失。但事实上,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的几种情况,并能有效举证,即使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本条所列条款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文/ 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