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杜鹃 王付增)凌晨的寂静被“砰”的一声响打破,没有行人的马路上倒着一个人影,身下的血汩汩的流出,似乎是有人从楼上坠落。。。。。。聚会酒后坠楼身亡,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后坠楼身亡事件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原告曹某、张某起诉要求同死者一起喝酒的酒友及涉事餐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二原告之子曹瑞某(身亡者)与被告徐某等人均系新蔡县某餐厅的工作人员。2018年5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徐某等人在其工作的餐厅组织饭局聚会饮酒。12时许,曹瑞某加入徐某等人组织的聚会并参与喝酒。5月13日凌晨1点,因该餐厅营业时间将至,曹瑞某和徐某等人遂后去往附近的酒吧继续喝酒,直至凌晨3时许,醉酒后的曹瑞某被人送至其工作的餐厅为其提供的员工宿舍内休息(该宿舍无专人看管)。凌晨3点多,曹瑞某醒来后离开宿舍,自行沿街向东行走一段距离,之后进入另一六层建筑物内,并从该建筑物顶层坠落在一楼店铺门前。案发后,曹瑞某经多方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19日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等人对曹瑞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被告等人的饮酒行为和曹瑞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曹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曹瑞某在新蔡县某餐厅工作期间,无视店内规章制度,参与被告徐某等人组织的私人聚餐并饮酒,下班后又继续参与酒吧饮酒,在被同事送回员工宿舍后,又自行外出导致最终坠楼身亡,对该死亡后果曹瑞某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被告新蔡县某餐厅对聘用的员工没有尽到进行安全教育义务,疏于管理并放任餐厅员工在店内酗酒,且为员工提供的宿舍未尽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徐某等人的饮酒先行行为与曹瑞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徐某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对曹瑞某尽到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的义务,应共同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的赔偿责任。故而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某等人对曹瑞某的死亡后果连带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新蔡县某餐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在此法官郑重提醒,饮酒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同饮之人也要尽到劝阻、提醒、通知、照顾和帮助的义务,切勿劝酒,全力避免饮酒悲剧发生。(河南新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