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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莫贪杯 喝多打架要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李征光)朋友聚餐喝酒注意分寸,一不留神容易出现事故。这不刘某华刚从外地回来,几个人聚餐饮酒后,刚出饭店门口,与刘某华一同喝酒的刘某朋便与同村的刘某强发生口角并互殴,致使刘某强被打伤左眼。为此,刘某强诉求法院,要求刘某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4989.74元。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令由刘某朋赔偿各项损失10807.94元。
 
  原告刘某强、被告刘某朋系同村村民组邻居。2018年8月23日22时许,刘某华醉酒后从村口饭店自东向西往家走,途中遇到刘某强与其发生口角摩擦并引起厮打,与刘某华一同喝酒的刘某朋对刘某强脸部进行了殴打,致使刘某强眼部等多处受伤。随后刘某强被送往新蔡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自付各项费用730.5元。2018年8月25日原告因伤势严重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眼挫伤、眶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头皮挫伤,共自付医疗费5974.03元,于2018年9月20日出院。2018年10月8日,原告刘某强的损伤经新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其自付检查费2415元。为此,新蔡县公安局作出了新公(化)行罚决字【2018】12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朋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二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被告刘某朋酒后对刘某强脸部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刘某强在与被告刘继朋发生矛盾时未冷静处理,亦对刘某朋进行了殴打,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刘某朋的民事责任。综上,刘某强全部损失13509.93元应由被告刘继朋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人在喝醉以后,容易兴奋,行动不受自己控制,极易发生谩骂、打人的不当行为。朋友聚会,原本是高兴事,莫要因饮酒过量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影响大家的心情。(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