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私自解决时,通过是原告将对方起诉至法院,然后先由原告垫付案件受理费,那么哪些案件只需交纳一半的受理费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只有以上这类案件,才需交纳一半的案件受理费,其他案件,则必须先由原告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