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打电话咨询,说其于2016年7月16日借给李某10万元,但李某至今未归还,其曾多次向李某要求归还。李某却声称,该10万元是张某偿还其之前的借款。张某没有证据,其手中仅有通过银行汇款的凭证,这种情况下,其是否可以打赢官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依据该规定,张某有胜诉的可能,其所提交的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李某虽然声称是还之前的借款,但其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此种情况下张某无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故若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判决李某归还借款。(作者:云南大关县人民法院 李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