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自己与丈夫韩某的婚姻无效。韩某要求法院对婚姻的效力进行调解,无效婚姻能调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金某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故金某与韩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对金某与韩某的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秦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