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双方离婚的约定而排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父母依旧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案情简要】
2010年,19岁的王某芳因为情窦初开,爱上了比自己大三岁并与其一起上班的同事肖某平,经过半年的接触,男女双方都坠入爱河,出入都是相拥相抱、亲密无间。年底,王某芳怀孕并产下一女婴。2011年3月份,王某芳与肖某平奉子成婚并领取了结婚证。
也许是因为他们都还彼此年轻,激情过后却忘记了平淡是真,也许是他们经不起生活的推敲与考验,就在2015年6月的一天两人决定好合好散,来到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决定孩子归肖某平抚养,女方王某芳不要给付子女抚养费。
本以为波浪翻倒过后就是风平浪静,没有想到的是在2015年12月,肖某平突发疾病就医,已经花光家中全部积蓄,眼看小女孩日渐长大需要上幼儿园了,肖某平已经无能再个人承担孩子的抚养了,如是向笔者许小军咨询:
1、夫妻离婚约定一方不支付小孩抚养费是否有效?
2、是否可以向王某芳主张支付抚养费?如何主张?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父母抚养子女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首先,本案中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可见,王某芳与肖某平两人对子女抚养的约定是于法有据的;但是,他们双方的约定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能剥夺子女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权利。
其次,案件中的肖某平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已无法保障抚养小孩成长所需,足以影响到小孩今后的健康生活,为此,该名孩子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其母亲王某芳主张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用。(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 许小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