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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农民与他人搭伙干活受伤,起诉要求赔偿获支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晓庆)与他人搭伙为房主建房实施墙体粉刷,施工者不幸被吊料机撞到从高处摔下受伤,就伤者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呢?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作为合伙人的七被告各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1771.07元的5%即5588.56元,另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作为房主的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11771.07元的10%即11177.11元,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元。
 
  2015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罗某、李某、邢某、宋某、吴某、赵某八人合伙承揽他人承包的房主刘某建房工程中的粉刷工程(刘某所建为农村两层楼房,该工程由王某联系,工钱按各自的出工记分情况由参与劳动者共同分配)时被吊料机撞到从高处摔下受伤。后原告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检查,原告右股骨骨折,骨盆骨折,牙齿脱落。原告住院治疗15天,花医疗费35141.03元,后花检查费190元。经鉴定原告构成8级和10级两项伤残。原告因赔偿问题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等合计132284.38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如果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其另行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与被告王某、罗某、李某、邢某、宋某、吴某、赵某八人合伙承揽他人承包的农村房主刘某建房工程中的粉刷工程时摔伤的事实清楚,被告王某、罗某、李某、邢某、宋某、吴某、赵某与原告之间虽然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其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收入,形成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关系,原告在合伙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属于合伙内部损失的一种,八合伙人对此损失应予分摊,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罗某、李某、邢某、宋某、吴某、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在粉刷过程中应当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具有重大的过错,自己应多承担责任。被告刘某作为农村建房的房主,对原告、被告王某、罗某、李某、邢某、宋某、吴某、赵某粉刷工作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督和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的损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护理费可按原告请求的数额计算。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89天。原告请求的交通费酌定为800元。原告请求的住宿费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就承包人的责任另行主张,故就承包人的责任问题本案不予处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新蔡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