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实中,存在多子女家庭常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分别赡养一方父母”,将赡养义务简单拆分、各自承担,此类约定虽系家庭内部协商形成,但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极易引发赡养纠纷,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妻子李某共同生育两子,分别为大儿子王某甲,二儿子王某乙。原告现与王某乙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其年龄较大,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每月需花费医药费,王某甲作为其大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甲和王某乙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王某甲与王某乙曾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某乙赡养父亲,王某甲赡养母亲,王某甲、王某乙也按照协议分别与母亲、父亲共同生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以子女之间的约定为免除条件。本案中,两子女虽口头达成“长子赡养母亲,幼子赡养父亲”的分养协议,但该协议仅为家庭内部的责任划分,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更不能免除任何一方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
法官后语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小家的幸福与安康,才会促成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任何形式的内部约定都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共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供稿:喀什市人民法院 作者:李博雅、古丽孜来、古再努尔·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