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和李某某两人商量一起合伙做生意。林某用一辆价值十几万元的车出资,李某某说客户财务都归林某管,自己就跑跑腿。几个月后生意不景气,合伙财产就剩一辆市价10万元的车,两人商量散伙,车归林某所有,林某给李某某5万元钱,扣除李某某装修房子从合伙财产里拿的1万元,林某再给李某某4万元。一段时间后李某某给林某打电话要钱,还声称再不给钱就去法院起诉。林某听后很生气,就让自己的朋友小美拿着李某某装修房子时打的1万元的借条找到李某某还钱,李某某说没有借小美钱,要还也是还给林某。几天后,李某某收到了小美的起诉书。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某从合伙财产中支取1万元用于个人装修并出具借条,该1万元债权的实际权利人应为合伙组织,在双方散伙财产分割时,该债权已转化为林某对李某某的个人债权。林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小美,属于债权处分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方可对债务人产生效力。林某仅让小美持借条向李某某主张还款,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明确通知李某某,李某某明确表示“未借小美钱,要还也是还给林某”,说明其并未知晓债权转让事宜,因此该债权转让对李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小美无权直接向李某某主张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