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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变“替罪羊”:一张身份证,何以背百万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15年,李女士的亲戚冯某为注册公司向李女士提出借用身份证。念及亲戚之情,李女士没多想便答应了,全然没意识到这一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随后,她的身份信息被用于公司注册,从此她在法律意义上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
 
    此后数年相安无事,李女士几乎忘了这件事。直到2025年10月,李女士收到一份法院传票——该公司因拖欠工程款被起诉。
 
    庭审现场,李女士满心焦急又无比无奈,反复辩解自己只是出借身份证给亲戚,对自己是公司股东一事毫不知情,更从未参与过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也没有从中获得一分收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2015年6月15日,该公司注册成立,同年6月20日,仅时隔5天,该公司的出资款就被悉数转入冯某的个人账户,存在明显抽逃出资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工商登记信息具有法定对外公示效力,债权人基于公示信息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严格保护。即便李女士辩称自己是“挂名股东”,对公司经营、抽逃出资等事宜均不知情,也未获得任何股东收益,但她自愿提供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与风险。她与亲戚冯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外部的善意债权人。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在其登记出资的本金范围内,对该公司不能清偿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借身份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我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均属于违法行为,切莫因人情往来忽视法律红线。
 
    工商登记有法律效力,挂名股东难脱责。工商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确认行为,一旦身份信息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在法律上就会被推定知晓并承担对应主体责任。当公司出现债务纠纷、侵权行为等问题时,登记股东想要“自证清白”十分困难,往往需要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即便确实是出借身份证被冒用,若无法举证实际经营者,也会面临举证难、追偿难的双重困境,等同于自愿将自己置于法律风险中。
 
    内部人情约定,对抗不了外部债权人。亲友之间因“帮忙”达成的私下承诺,仅在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债权人。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有权依据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向所有登记股东追责,尤其是存在抽逃出资、出资瑕疵的股东。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登记即责任,身份无小事,身份证千万不可随意出借,莫让人情帮忙,变成自己的法律噩梦。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崔鹏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