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岳某每个月的工资有5000元,但这个月岳某只收到了3600元的工资,岳某找到了单位李经理,询问他工资少发了1400元的情况,李经理说上个月开始新的考勤制度,按新规定岳某迟到早退14次,一次扣100元,所以扣了1400元。岳某听后表示对新规定不知情,也没有看到单位张贴新的考勤制度。李经理说这是公司高层的决定,从上个月开始施行,还说岳某作为老员工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岳某再继续这样下去,也有可能要被开除,岳某觉得很委屈,同时也对公司罚款决定的合理性充满了怀疑。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以新考勤制度扣发岳某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本案中,公司仅以“高层决定”为由施行新考勤制度,未举证证明该制度经过民主协商程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通过张贴公告、员工签收、培训告知等合法方式向岳某公示或告知,因此该新考勤制度对岳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扣发工资的依据。公司直接从岳某5000元基本工资中扣减1400元,既无合法有效的制度依据,也不符合工资扣减的法定情形,应认定为违法克扣工资。公司主张岳某迟到早退14次,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考勤记录予以证明;同时,公司若以岳某“继续违纪将被开除”相威胁,其开除决定的作出更需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并举证证明岳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岳某有权要求公司返还被扣发的1400元工资。若公司拒绝返还,岳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若因此遭受损失,还可依法主张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供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