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利 梁艳 叶春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夫妻在离婚后,河南省新郑市韩某将价值21万保单权益以夫妻的名义转给了前妻魏某,本想瞒天过海逃避债务,却被执行法官发现后冻结划扣,在魏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一审法院审理裁决,认定韩某在公司经营期间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韩、魏两人协议离婚后,韩某又以夫妻之名将自己名下保险单权益转至魏某名下,其中三份保单的21万余元的现金价值被法院执行干警划扣冻结,属于韩某部分的现金价值款项将用于偿还韩某的被执行款,魏某上诉郑州中院,近日,郑州中院维持原判,上诉被驳回。
2023年9月,郑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向新郑市赵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到期后,赵某多次向韩某催要无果后将韩某以及郑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郑州某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韩某及郑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赵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法院执行干警发现韩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案件终本执结。后在该院执行干警继续跟踪案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发现,韩某以“夫妻”之名将自己名下的保险单权益转至前妻魏某名下,执行干警随即将被转移至魏某名下三份保单的21万余元现金价值划扣冻结,准备在确认韩某所占财产份额后划扣用于偿还韩某欠款,此时魏某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反对将该钱款用于其前夫韩某外债,并声称两人已经离婚,韩某此债务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2024年11月,赵某将韩、魏两人起诉至新郑法院,诉请法院确认韩某一方经营性负债属于韩某和魏某在婚约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魏双方已经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是韩某向赵某借款用于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时的债务是发生在韩、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魏双方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关于两人的部分财产分配是将双方名下共有的位于新郑和郑州的三套房产转至魏某名下,韩某只分得一辆汽车,并负担双方独生子每月1万元的抚养费至18岁。韩某在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后,自己被郑州某区法院执行期间,以“夫妻”名义将自己名下保险单权益转至前妻魏某名下。
其次,魏某辩称自己另有工作,只是在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管理、分红和领取工资,魏某提交的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其仅持股约为7%,但根据赵某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和证实魏某自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持有该公司股权,且其涉案借款发生前后长期在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韩、魏双方共同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亦持续超过50%,《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公示效力优于魏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韩、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经营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亦决定其家庭收益。
韩、魏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双方仅申请法院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同财产达成的分配协议进行确认,并未对双方的股权及保单等其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双方变更保单投保人的时间晚于赵某申请执行韩某、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案时间,韩、魏双方在赵某申请执行韩某、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以诉讼方式离婚,且将财产分割内容未涉及的涉案保单以二人存在夫妻关系为由将投保人从韩某变更至魏某名下,不能排除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合理怀疑,因此郑州某区法院执行局将涉案三份保单的现金价值扣划执行并无不当,法院据此驳回了魏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魏某提出的周口某法院针对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支付公司债务的说法,一是判决还未生效,二是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存在多项对外涉债务案件且涉债务金额不能明确,郑州某区法院针对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对韩某的债务系被告韩、魏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下达后,魏某提出上诉,郑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