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碍于情面随意担保?当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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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我先行”!世界环境日 法律小知识,学起来!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今年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美丽中国我先行”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1.业主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制造噪声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有两个以上侵权人如何划分责任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4.环境侵权损害是否有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