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捷径穿越小区花坛走后门购物,却因门前皮垫湿滑意外摔伤,当“便捷通道”成为伤人隐患,伤者、小区物业和商家谁该为意外买单?近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区内“抄近道”购物摔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某生鲜店是一家临街商铺,背靠龙湖镇某小区。今年68岁的周某系该小区业主的家属。为方便顾客购物,生鲜店经营者开放店铺内通向小区的消防后门作为进出通道,顾客需穿过小区花坛、踩踏门口皮垫子方可进店。
2023年6月18日,周某冒着小雨到该生鲜店购买日常用品时,因门口皮垫子湿滑不慎脚部打滑摔倒。周某以为是小摔伤并没放心上,结果第二天脚踝疼痛难忍,遂前往医院,经诊断周某右踝骨折,需住院治疗。周某因脚伤先后就医花费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事后,周某找到生鲜店,生鲜店老板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是周某自己的原因和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让其到物业进行协调。周某又找到小区物业公司,物业认为周某没有按规定走正门,又是购物时在生鲜店门口摔倒,物业不应承担责任。周某无奈,他认为生鲜店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摔伤应承担40%赔偿责任;小区物业未对生鲜店违规开设小门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管理,应承担30%赔偿责任,遂将小区物业和生鲜店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生鲜店辩称,2019年租用该商铺时房屋已开设了消防门,因疫情封控,为方便小区居民买菜,开放了后门,门口皮垫子并非其铺设。周某是在商铺外意外摔倒,法律规定经营者仅对经营场所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则辩称,小区属于居民私人住宅区,不是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物业不是“公共场所”管理者,且周某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非小区业主,物业不应承担责任;商铺后门系开发商规划建设,系生鲜店违规开放,物业向经营者下达过整改意见,物业无权关闭;该道路也不是临时开放道路,而是疫情期间小区业主频繁走动破坏了绿化,当天下雨,道路湿滑并不属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突发性安全隐患;同时,周某行走时未尽到合理的观察注意义务,物业不应对周某个人行为安全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周某摔倒区域不属于生鲜店传统经营空间,但并未超出生鲜店事实上控制的区域,生鲜店经营者在消防门上方悬挂“天天生鲜”的招牌,客观上引导顾客从此通道进入,在雨天等特殊环境下,生鲜店经营者未及时消除门前沙袋堆积、皮垫不平整等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对物业来说,消防门前区域本应为小区的绿化区域,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默许绿化被占用形成通行“通道”,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亦存在一定过错。而周某作为生鲜店多年顾客,对通道不平整情况应较为熟悉,事发时已年近七旬,在特殊天气下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摔倒,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案件事实、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生鲜店承担25%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负60%的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李智萍介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对经营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局限于物理空间内的经营区域,凡是与经营活动相关、能够实际控制且可能影响消费者安全的区域,均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生鲜店通过招牌引导顾客从消防门通行,使该区域成为吸引顾客的延伸部分,即便未铺设皮垫,也需对该区域安全负责。小区物业作为公共区域管理者,对绿化区域被侵占、形成危险通道的情况有监管和制止的义务,不能以“非建造者”“无合同关系”等理由推卸责任。同时,消费者也要有自我保护义务,对已知隐患应尽到合理注意,完全依赖他人保障而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同样需担责。
作者: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叶春苗 李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