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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声音可以随意拿来模仿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小明善于模仿各种明星名人的声音,他便开设网店进行明星婚礼祝福语定制服务,经常模仿刘德华、郭德纲、姜文、葛优、赵本山等明星的声音录制婚礼祝福语。小明网店的商品使用了“刘德华、葛优、赵本山等多明星语音定制祝福语”的宣传字样,网店开设三年小明获利50余万元。那么,小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法官说法】
 
  在所有的人格利益中声音与姓名一样,能够标识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人格特征,具有专属性。同时,声音中潜在包含相当的财产利益。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声音权,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生活中常见的侵害他人声音权的行为有:第一,歪曲他人的声音,这会对声音权人的人格尊严造成较大损害;第二,未经允许偷录他人的声音;第三,不按照预定的目的使用他人声音,任意剪接录音记录;第四,未经允许模仿他人声音,这类似于恶意混同他人姓名;第五,未经他人允许将带有他人声音的录音公开;第六,恶意对他人的声音进行失真处理或者应当作失真处理而未作失真处理。
 
  在本案中,小明开设网店,未经各位明星的许可,擅自模仿他们的声音并将其录制成祝福语录音用于销售获利,这属于典型的侵害他人声音权的行为;而且,小明从事该行为本身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小明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小明停止模仿、从网店下架已经录制的包含其声音的商品,并可以继续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小明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