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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性的高处作业 能否认定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高危职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3年5月,韩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组合保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保障项目载明意外身故、伤残给付保险金额8万元。
 
  2023年7月,韩某在为本村邻居家安装阳光棚时,不慎从棚顶跌落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死亡。保险公司以韩某发生事故时属于高空作业为由,按照保险责任金额的40%的比例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即赔偿3.2万元。韩某亲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约定全额赔付保险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组合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电子投保单明确载明:“职业岗位:一般职业,兼职岗位:一般职业”。韩某生前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打零工的事实,应当认定韩某的主要职业为农业生产。韩某在农闲时偶尔从事一级高处作业(2m-5m),其性质显著区别于钢骨结构工人等第5类高危职业类别,且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偶尔的高处作业行为亦是生活之必需,保险公司对于高空作业标准亦未有保险条款解释,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韩某亲属支付保险理赔金8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责任免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均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往往以散落在保险合同各个地方的“隐性责任免除”条款的形式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例如疾病定义、特别约定、名词释义等。《民法典》及《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均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加以注意,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发生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吉林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崔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