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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维权指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家庭均购置了机动车作为出行的交通工具,在为生活提供了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频发。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的晚上22时23分许,张某驾驶汽车,沿某路行驶至职工活动中心门前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车辆损坏。汪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陈某受伤后在汪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9900元,张某已垫付6273元。另查明,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保险赔偿金,支付被告张某已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6273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作为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陈某的合理损失。张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规定,陈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应由张某赔偿。
  
  再此温馨提醒大家,为避免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行人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车辆在路上行驶的时候,需多观察多注意路况;行人和非机动车一定不要抢行、闯红灯。永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都需要记住“宁慢三分,不抢一秒”,遵守交通规则,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如已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一定要迅速转移至安全地带,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确认安全后尽快拨打交警及救援电话等待救援。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张某因过错,导致行人陈某受伤,固张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 陈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