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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求返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热恋期间,情侣之间一般会通过发红包、转账等方式表达爱意,如果双方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来看看清丰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鲁某与宋某经人介绍后发展为恋人关系,两人交往一年后分手,恋爱期间,鲁某陆续向宋某转账共计34260元,多则5000元,少则10元,其中包含520等特殊含义的红包。两人分手后,鲁某在微信中要求宋某返还34260元,宋某表示会返还给鲁某。经鲁某催要,宋某一直未返还,故鲁某将宋某诉至清丰县法院。
 
  法院审理
 
  宋某表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期间的赠与,且宋某也曾向鲁某有过转账,34260元中包含有特殊含义转账、特殊日期转账,不应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转账,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来,取决于转账的性质和双方之间的约定,若转账明确标注为借款或者在聊天中有借款的意思表示,通常被视为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若特殊日期或者特殊金额的转账,已经购买物品或者日常消费等小额转账,一般视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对于大额转账,如果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支付的购买三金、车辆等款项,法院一般会认可是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未结婚,原则上可以要求返还。经承办法官贾法官调解,宋某同意偿还鲁某20000元,并分期支付。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是自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分手后想要“明算账”,还需对转账性质进行认定:
 
  (一)具有特殊意义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如在七夕节,生日期间转账“520”“999”“1314”等,一般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二)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可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在分手后无需返还;
 
  (三)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导致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在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最后也要提醒大家,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男女双方应当保持理智,培养健康的恋爱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