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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手的“真爱”和没分清的“情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小强和小婉曾是一对相爱的恋人,二人一见钟情后便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捉襟见肘的生活让小婉不得不在银行开信用卡,并向小强转账数笔。然而好景不长,二人相恋一年便分手了,分手时经小婉陈述二人曾口头约定小强返还小婉欠款2万元,在约定还款期限过后,小强迟迟未还款,小婉向柳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强立即返还2万元欠款。
 
  案件经柳河法院分流导入到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在第一时间联系小强确认案件事实。小强却辩称,小婉所主张的款项均用于二人正常花销以及小婉当时自愿为其花费的钱,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比较激动,便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向双方释法明理,对于双方提交的佐证材料、小婉的每笔转账记录、消费记录逐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进行性质确认,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经双方协商,最后约定由小强返还小婉7000元,此案就此事了。
 
  法官说法:
 
  情侣分手,除了感情的结束,有些时候不可避免的还会伴随其他纠纷的产生,那么常见的情侣间转账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花销的诉求并非均能或均不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满足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
 
  二、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系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用品、衣物、鞋子、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纪念日、情人节、生日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三、不当得利:
 
  在恋爱关系建立期间,双方之间的转账往往金额有大有小,数量多且性质复杂,当无法认定转账行为系赠与还是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因双方恋爱关系的解除,有时也会将一方在恋爱关系中获得的财物认定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即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天阶夜色凉如水,坐看牛郎织女星”,值此中国浪漫七夕节到来之际,提示大家: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生活中情侣之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很常见,双方在恋爱期间应梳理正确的恋爱观,莫让“真爱”变“情债”。表达爱意时也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遇到大额转账往来时也要留有证据,最大程度上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