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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讲证据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从法院角度而言,简洁、完整、及时的证据十分有助于法官查清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好的证据整理有利于证明自身主张,从而维护自身权益。由此可见,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下面就让小编来具体讲讲吧: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各种材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重要根据,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具有三大特征:(1)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2)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其须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提供即具有合法性。
 
  二、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电子数据包括哪些?当事人是否需要人民法院提供原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交书证原件或者物证原件作为证据吗?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一概要求提交原物、原件,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困难或者举证不能的局面。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