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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相撞,交强险应如何分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2日18时10分许,韩某水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郓城清泽路昌泰纺织厂门口向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高某庆驾驶的鲁R61xxx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变更车道樊某义驾驶的鲁R1Vxxx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韩某水受伤。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韩某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樊某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庆驾驶的鲁R61xxx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樊某义驾驶的鲁R1Vxxx小型轿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韩某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樊某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韩某水的损失,应由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甲保险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樊某义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对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交强险如何分担问题。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若受害人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机动车均为有责,各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赔付;如果部分机动车有责,部分机动车无责,各交强险的赔付数额应按照各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计算。若受害人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超出部分,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菏泽中院、郓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