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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手机、电话卡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走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套应纳关税、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那么犯走私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刑法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开看看。
 
  近日,某海关查获一起旅客绑藏50台苹果牌旧手机、32张旧电话卡进境案。
 
  7月16日,一名身穿灰黑色短袖的旅客从某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现场关员察觉其步态异常,遂将其拦截查验。经进一步检查,关员在该旅客腰腹部、大腿及小腿部发现用塑料膜、弹力绷带绑藏的苹果牌旧手机,共计50台。随后,关员在查获的部分旧手机背面发现用透明胶带粘贴固定的旧电话卡,共计32张。
 
  该旅客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走私案件严重侵害我国进出口的管理的秩序、影响国家税收政策,严重削减国家税收以及危害边境安全。我们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抵制走私犯罪。贪图走私的利益罔顾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