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数量增多,养老成了无数家庭的现实问题。许多子女选择雇佣保姆来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由此雇佣关系产生的权利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保姆若在工作中受伤了,又该由谁来买单呢?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王某经家政公司介绍,到张某家中照顾其父亲,从事保姆工作。2024年4月,张某购买菜籽要在家中阳台种植,王某在阳台准备时,不慎从凳子上摔倒,次日到骨伤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第2、3、4、5、6肋骨骨折,左膝关节扭伤,共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和赔偿问题双方各执己见,矛盾不断激化,故王某起诉至柳河县人民法院。
案件导入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后,着手展开调解工作,王某认为是在张某家工作受伤,住院花费的钱就应该由雇主承担。张某则认为王某作为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应该具有一定谨慎意识,此次摔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这个费用,双方争执不休。调解员为了避免调解陷入僵局,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同时也指出双方的错误之处,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分析责任和义务,引导双方互让互谅,最终二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场给付钱款,即时履行协议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作为雇主,应在接受劳务的场所提供合适的家务辅助工具和必要的防护措施,为提供劳务者创造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在安排工作时不应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并在伤害发生时提供及时、积极的救助义务。作为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家政服务时应选择安全有效的操作方式,对自身的安全保障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避免采取可能产生受伤风险的服务方式。(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庄园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