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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引纠纷 倾情调解一朝结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18年12月9日,因为天气寒冷,家住禹城市莒镇某村的贾某和老伴任某军在楼房内生起了炉子。让人没想到的是,贾某和老伴竟然双双煤气中毒,任某军当场不治身亡,贾某住院治疗11天后康复。出院后的贾某一直纠结不安,反复查看后发现:楼房内烟筒所接的卫生间排气孔不通,认为楼房建筑质量有问题。事故发生后,建筑商王某军通过有关人员给贾某支付23000元后,拒绝再予赔偿。近6年的时间里,贾某多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解决,镇信访办虽经多方努力,一直未能让双方达成共识,矛盾长期悬而未决。无奈之下,贾某怀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解决。

  莒镇调委会受理案件后,调委会主任段小龙寻找事件知情人,查找相关证据资料,联系信访办工作人员、建筑商王某军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并实地查看。经了解,查明了4个事实:贾某确因煤气中毒导致个人住院治疗和老伴死亡;贾某居住的A小区楼房确系王某军所建;王某军承建的楼房卫生间通气孔的确不通;贾某生炉子时,将烟囱接到了卫生间的通气孔。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军与贾某受伤及妻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军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楼房卫生间的通气孔非烟囱口,贾某在楼上生炉子中疏忽大意,将烟囱接到了卫生间通气孔,对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

  调解中,段主任反复给双方做工作。对于《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王某军,明确告知其《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王某军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贾某,告知其本人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劝其缩小赔偿期望值。通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互相作出让步,调解意见达成一致。

  在充分考虑双方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结合王某军的实际赔付能力,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2018年的赔偿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军一次性赔偿贾某住院治疗费用和任某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5000元,协议达成10日内将贾某卫生间排气孔上下打通。

  调解协议签订后,段主任并没有就此停手,而是多次督促王某军想方设法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在段主任的协调督促下,承建商王某军信守协议约定,如数把赔偿金交给了贾某,按期对贾某卫生间排气孔进行了整修。至此,一起历经多年的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终于得到成功化解、圆满解决。

  这起案子已经拖了近6年,如果调解不当、久拖不决,极易引发越级上访,造成事态升级。调委会受理案件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介入,及时调处,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坚持查清事实,依法调解,不厌其烦地给双方做协调工作,寻求纠纷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合理分配责任,使当事人能够感到人民调解的公平与公正。在调处过陈中,坚持一次性解决的原则,协议达成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内容,使纠纷圆满解决,避免双方今后再为此事产生纠葛。(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