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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相同为何工资低的反而经济补偿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一用人单位,两名工作年限相同的员工同时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为何工资低的反而经济补偿高?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9年5月10日应聘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经理一职,2024年4月10日公司因市场转型问题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要求公司按照其15年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1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但公司只同意以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王某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王某不同意,于是就该争议提起仲裁申请。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王某称与其同时入职的李某也是刚刚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为何李某的经济补偿明显高于王某,但李某的工资远远低于王某。王某与李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分别为22500元、18700元,公司所在市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最终同意了公司的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在第四十七条中作出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某在公司工作近15年,要求公司支付15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主张是依据该法条,但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对“双高”职工的经济补偿做了特别规定,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双高”职工是指月工资标准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年以上的职工。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2500元高于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504元的三倍,且在公司工作近15年,属于典型的“双高”职工,因此公司对王某经济补偿的主张并无过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第二款所指“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公司李某因月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不受到该条款的限制,可以根据李某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最终李某获得的经济补偿要高于王某。(作者:山东省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