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日,刘某在代表单位参加县工会组织的一场篮球比赛中,不慎右手无名指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右无名指锤状指。请问刘某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通常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所谓的“工作原因”不仅仅指职工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并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上班时间和办公场所。只要属于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向职工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都可以视为工作。因此,刘某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应当视为履行单位安排的工作,是服从安排、积极工作的表现,其所受伤害属“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第(二)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马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