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时分,学生追逐打闹时常可见。若课后玩耍,产生语言冲突,互相动起手来,则往往容易造成人身损害。小学生在校打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近日,巨野法院民二庭庞秀霞法官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身体权纠纷案件,在学校、派出所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看法官如何调解?
基本案情
11岁的小明和12岁的小兰是某小学的学生,双方在课间休息时因琐碎小事发生纠纷导致小明头部受伤,发生该事件后,小明的父母带孩子去医院进行了检查,为此支付检查费和药费3000余元。
小明父母要求小兰全额赔偿,小兰父母不同意赔偿,经学校调解不成,小明的父母向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家长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小兰及其父母告到法院,要求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8000元,并公开向原告道歉。
法院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均为未成年,对于这起案件,要解决的不仅是赔偿问题,更重要的是让被告知道打架所造成的危害,这关系到一个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因此,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但第一次调解并不顺利。
小明和小兰的母亲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错,是对方的孩子先动手打的人,为此在法庭上争吵起来,眼看调解不成,承办法官先让双方回去冷静。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两名未成年人的班主任,了解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以及两人在学校的日常表现等。班主任详细向承办法官阐述了小明受伤的经过,希望法院能积极促成调解,让两个家庭化干戈为玉帛、缓解两名学生的对立情绪。
在充分了解案情、进一步捋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再次组织调解。承办法官站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则,明确按责任划分承担比例。又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双方互谅互解,力争疏解双方心结。
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家长就赔偿金额反复磋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兰的家长当庭支付小明2000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造成损害或损失后,法律明确规定了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希望每一位监护人都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和人格,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同时要教育孩子与人为善,避免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老师和家长求助。而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学习技能的主阵地,学校应切实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筑牢“安全墙”,织密“防护网”,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山东巨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