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姜某是某农科所的研究人员,根据农科所的科研立项安排,姜某负责一种冬季甜草莓的研究开发,农科所提供科研资金、实验基地和辅助人员的配备。经过五年的科技攻关,最终研究出了冬季耐寒超甜草莓,并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该草莓新品种参加农博会还获得了植物新品种的金奖。后来,农科所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科研评奖时也将该项目提交参加评奖,但参评的有关材料中都未出现姜某的名字。姜某多次与农科所协商,要求在有关材料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农科所表示这种草莓新品种的研发是完成研究所的工作任务,也完全利用了农科所的物质条件,因此属于职务作品,姜某虽然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也无权要求署名。
【法官说法】
姜某负责研发的草莓新品种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由于该技术成果的完成是姜某完成农科所交办的工作任务,实质上也完全利用了农科所的物质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本案中,该植物新品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应当属于农科所。但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因此,作为该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姜某有权要求在相关文件上署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