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身份证和档案出生时间不一致,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以哪个为准?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网贷”不还“躲猫猫”被追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成贵)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邵某申请“网贷”后因未按约履行全部金融借款按期还款义务,某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取得追偿权后,将担保服务费、违约金等债权一并转让给某公司,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邵某偿还借款并支付担保服务费、违约金。
 
  邵某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手机APP申请,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期自提供贷款之日起12个月,年利率7.8%,以按月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另与某融资担保公司签署《委托担保合同》为其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服务费、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某银行于同日发放借款32400元,邵某按约偿还1期借款及担保服务费后,自2023年7月23日起未按约还款,亦未支付当期及以后担保服务费2700余元。某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某银行代偿2期借款本息,于2023年9月26日将剩余未还借款一次性代偿完毕,合计代偿本息3万余元。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取得追偿权,转让某公司,并分别按约定方式向邵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经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担保人依约提供担保服务且履行完毕担保义务,邵某应及时偿还垫付的借款本息并支付担保服务期间相应服务费,逾期则应按约承担逾期违约金。担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虽未超过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但作为非金融机构的某公司只能按民间借贷的上限收取违约金,不应超过法定保护标准。担保服务费虽有合同约定,但系针对提供担保服务本身而收到的服务费,因担保的从属性特征,担保人提供3期担保服务清偿 后主债权消灭,某公司取得代偿后的追偿权,继续支付担保费将超过逾期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法定保护标准上限,对超出部分不予支付,依法判令邵某偿还代偿借款本息3万余元并自2023年9月27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应支付3期服务费700余元。
 
  法官温馨提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因融资需要寻求借款,网络贷款公司因申请方便、审批迅速被逐渐接受。订立合同应按约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出现特殊情况影响按期还款应按约定及时通知对方申请宽限或展期,但不能无视他人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征信,无故违约甚至逃避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可能丧失信誉而给自己带来社会负面评价。(吉林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