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养的猪,也在自己手里,可是都被扣押了,自己还有处置的权利吗?
下面要讲的案例中,被告人偷偷卖掉了被法院扣押的生猪,但没有将销售所得提存至法院账户,这种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致使判决的财产无法执行,也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敦化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殖社)民间借贷及利息给付的案件中,扣押了饲养在养殖社的生猪1240头。法院向养殖社经营者孙某释明:若变卖生猪,应提前告知法院,并将案款提存至法院账户。孙某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在回执上签了字。扣押生猪后,法院一直拨款给孙某购买饲养猪所需的饲料、疫苗等费用。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明知法院扣押未解除,为图方便,未将分4次擅自销售生猪164头共计38000元的销售款提存至法院账户,而用购买了饲养生猪的苞米。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侵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主动交纳变卖所得款项,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当庭表示认罪领罚,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悔不已。目前该案件已一审生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条罪名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选择性罪名,以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类型定罪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是保证生效文书执行到位,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且具有法律强制性,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司法机关同意是不能私自取走或者变卖的。本案被告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将会受到法律严惩。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绝不可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否则追悔莫及。(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董祉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