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是某纺织公司的一名机修工,一日下班后,在走出车间去车棚推电动车的途中,碰到两名搬运工推着一车货物在吃力地上一个陡坡,他连忙主动上前帮着推车。在推车过程中,杨某不慎扭伤右脚脚踝。请问杨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
杨某能够认定为工伤。从表面上看,杨某受伤时,已经下班,不属于其工作时间;已离开工作岗位所在的车间,不是其工作地点;帮助推车非其本职工作所需,因而受伤不属于本职工作原因所引起。但从本质上分析,两名搬运工正在从事的是公司的正常工作,杨某在公司正常工作出现困难需要援助时主动上前帮忙,一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二则可以说是因公司突发性、偶发性事件而致使杨某即刻进入到另外一种新的、紧急性、临时性的工作状态。因此,杨某帮忙推车受伤属于工作原因。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马广志 马琼)